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可行性、程序与法律框架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即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是跨境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尤其涉及民事和商事以金钱支付履行为内容的判决。截至2026年初,澳大利亚与中国大陆之间尚无双边条约或自动执行对方国家判决的互惠机制,因此无法通过简易登记方式直接执行判决。这与中国香港地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因纳入澳大利亚《1991年(联邦)(外国判决法》简称《外国判决法》)及《1992年(联邦)外国判决条例》(简称《外国判决条例》)的互惠名单,可实现较为简便的登记执行。
中国大陆未被列入该互惠名单(名单包括英国、新加坡、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加拿大部分省份等),因此对中国大陆判决的执行主要依赖普通法路径。近年来,澳大利亚法院表现出日益积极的执行态度,2020年至2026年间,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等地法院已成功执行至少七起由中国法院做出的金钱给付判决,涉及数百万澳元的房地产和银行账户资产。
典型案例包括:
-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 —— 新南威尔士州首例成功执行中国判决;
- 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 NSWSC 749 —— 确认中国民事调解书具有相当于判决的效力;
- Zhengzhou 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 NSWSC 58 —— 执行人民币1000万元判决;
- Yangpu Huigu Pharmaceutical Corporation Limited v He [2025] NSWSC 28 —— 针对担保人的执行;
- 2024年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涉及Gongwei Fu的案件 —— 执行人民币2000多万元本金加利息(约合690万澳元)的判决。
这些案例显示澳大利亚法院倾向于支持国际司法礼让(comity),对缺乏实质依据的抗辩持谨慎态度,即使在地缘政治紧张背景下亦然。
然而,可行性并非绝对。执行主要限于最终义务为金钱给付的判决,且金额须固定明确;非金钱给付判决(如禁制令、特定履行)在普通法下执行难度极大。成功与否高度依赖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当事人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内存在可执行资产以及是否满足程序要件。
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对外国判决的执行主要通过两条路径:
法定登记制度
根据《1991年外国判决法》及相关条例,来自“互惠管辖区”的判决可直接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如最高法院)登记,登记后视同本地判决执行。该路径快速高效(无争议情况下数月内完成)。
互惠管辖区包括:
- 欧洲: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瑞士、英国(含直布罗陀、福克兰群岛等)
- 亚太:香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斐济、汤加、图瓦卢
- 美洲:加拿大(阿尔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马尼托巴等)、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 其他:以色列、马拉维、蒙特塞拉特、塞舌尔、斯里兰卡等
中国大陆不在名单内,因此无法适用该简易路径。香港判决因单独规定而可适用,凸显大陆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普通法原则
对于非互惠管辖区(如中国大陆),债权人须在澳大利亚法院重新提起诉讼,以外国判决债务为基础请求执行。若胜诉,澳大利亚法院将作出新的本地判决,随后可通过本地强制执行措施实现。澳大利亚普通法不要求证明“互惠性”(即无需证明中国法院会执行澳大利亚判决),这为执行提供了便利。尽管中国过去对互惠要求较严格,但近年来通过“法律上互惠”和“事实互惠”已逐步放宽立场。
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的核心要件
澳大利亚法院适用四要件测试,该测试在Bao v Qu案中被系统确立,并在后续案件(如Zhengzhou [2024]、Yangpu [2025])中反复确认:
- 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须符合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管辖原则,例如被告自愿接受管辖(合同约定、出庭应诉)、在中国有住所/居所,或存在实质联系(如中国国籍、经营活动)。澳大利亚法院独立判断,不完全依赖中国法院的管辖认定。
- 终局且确定的判决 判决必须不可上诉或重审,且已最终解决争议。民事调解书若具有判决效力,也可被认可(如Bank of China v Chen案)。
- 当事人同一性 澳大利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须与原中国程序中的当事人相同或利益一致。
- 固定金额的债务 判决须明确指定金钱数额(含利息)。商事债务、借款、担保责任等通常符合此要件。
抗辩事由与挑战
被告可提出有限抗辩,但澳大利亚法院对多数抗辩持严格审查态度:
- 自然公正被否认:如未获适当通知或无法陈述辩护。中国“公告送达”若符合程序,通常被接受。
- 欺诈:须证明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举证难度极高。
- 公共政策冲突:仅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程序不公或违法)适用,门槛很高。
- 其他:胁迫、冲突判决等。
抗辩若成立将延长程序(争议案件可能超过1年),但无争议案件通常6-12个月内完成。
实际执行程序
- 收集文件:获取中国判决认证副本、翻译件、上诉/终局证明、管辖权证据等。
- 提起澳大利亚诉讼:在资产所在州/领地最高法院提交原诉申请,建议同时申请简易判决。
- 送达:被告在澳境内直接送达;境外则依《海牙送达公约》(中国为缔约国)。
- 法院审理:审查四要件,满足则作出本地判决。
- 本地强制执行:通过扣押令、查封令、破产程序等实现。
费用较法定路径高(约1-5万澳元),但胜诉可获偿还。
当前可行性与未来展望
2024-2026年的多起成功案例表明,中国大陆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已越来越具有现实可行性,尤其在金钱判决领域。调解书及担保责任的认可也显示出与新西兰等亲执行管辖区的趋同。然而,若债务人在澳大利亚无资产,则执行无从谈起。未来若澳大利亚加入《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或《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且中国参与,则执行路径可能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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